如何让医生敢救患者?
作者:于素文 更新时间:2010-12-03 16:25:21
10月,44岁的广州市民刘先生因为酗酒引发脑出血而被送进了医院。刘先生的两位姐姐以其不务正业、是个“烂人”为由而签字要求医院放弃救治。最终,得不到患者家属同意的医院只能对刘先生采取药物保守治疗,最终导致其死亡。
而早在2007年,就发生过在北京打工的产妇李丽云因为其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进行剖腹产手术而死亡的案例。当时,法院虽然认为医院医疗行为与产妇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仍然判决医院赔偿李丽云家属10万元。
按照2009年12月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的要求,医院方在上述两个案件之间都是不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的。因为在上述案件之中,医务人员都已经向患者家属详细说明了患者的病情和必须的医疗措施,并且在未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了保守治疗,尽到了《侵权法》第五十五条提及的“前款义务”。而且,无论是拒绝签字治疗,还是签字拒绝治疗,都符合《侵权法》第六十条列出的“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条件,即使患者及其家属追究起来,医疗机构也可以借此免责。
从法律上来说,医疗机构的行为无可厚非,但从道德舆论层面来讲,医疗机构的拒绝救治行为确实不符合社会道德层面的要求,毕竟生命的价值是高于一切的。但医疗机构所采取的行为,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虽然《侵权法》第五十六条提出“因抢救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可以立即实施相应诊疗措施”的条款,但并没有相应条款对采取这种冒险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社会舆论偏向同情患者的前提下,恐怕医疗机构自身也不敢“轻举妄动”,毕竟,“可以”抢救不是“必须”抢救,并没有强制性。
患者家属不愿签字治疗,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在医疗保障机制尚未普及,并有诸多限制的情况下,签字基本就意味着大量医疗费用的支出,而需要签字的又一般都是有着巨大风险的紧急救治,此种情况再加上客观条件,也就无怪乎患者家属会采取“拒绝签字”的方式来放弃治疗了。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快推进医改,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使人人都能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避免“想救不敢救”情况的一再出现。
而要改变医疗机构“想救而不敢救”的现状,就要求国家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对敢于担当责任的医疗机构进行权益保障并采取必要的奖励措施,在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再对不愿不敢救治、漠视病人健康的医疗机构及个人进行相应惩处。 笔者相信,在满足上述这些条件后,类似“坐等病人死亡”的情况定会消弭于无形。